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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公安稿件---案件类

 
 电动车闯祸    撞死人被审
警方提醒:超标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多多
 
如今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款式时尚、色彩鲜亮的二轮电动车,电动车已经成为老少皆宜、经济适用的代步工具。但事实上,驾驶超标电动车极易酿成事故。
今年3月3日晚,安吉发生一起电动车撞死人后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全力调查, 4月18日犯罪嫌疑人邹某被安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8月21日,此案作为湖州市首例驾驶二轮电动车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在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电动车撞死人后逃逸,肇事者被依法起诉
  3月3日晚,孝丰镇农民邹某驾驶无牌照的“富尔欣”牌二轮电动车,以40码的速度经过12省道孝丰镇原交警中队附近地段时,撞倒被害人冯某,经抢救无效,冯某于3月9日不幸死亡。
  肇事后,邹某趁人不注意驾车逃走。安吉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3月20日,邹某被警方抓获,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安吉县交警大队审查认定,邹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力不足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第21条、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7月27日,安吉县检察机关以邹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于8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辆
  根据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例》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应符合以下5项条件:1.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2.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3.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240w;4.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米;5、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 
  经司法鉴定,肇事者邹某驾驶的电动车,最高时速可达40公里,重量达到70公斤,电机输出功率为350瓦,制动性能不良,没有脚踏板装置,不属于非机动车辆。目前此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在许多消费者的观念中,二轮电动车被看作为自行车的替代品购买,商家也作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出售,而且很多人都喜欢买超标电动车。目前名为电动自行车实为轻便摩托车的数量正迅猛增加。
据了解,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将在年内出台轻便摩托车标准,除维持原来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外,超标电动车将定性为轻便摩托车,即被认定为机动车,因此其将需缴纳养路费、车船税等,并须得考取驾驶证才能上路。由于公众普遍不将其当作机动车,在购买超标电动车时无人投保,更没有人去参加培训,领取驾驶执照。发生交通事故后,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首先被确认为无照行驶,要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吸取此案的教训,购买合格的电动车,同时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减少不必要的风险。(作者:童华)
 
天热火气增大,谨防情绪中暑
 
 
连日来,我省持续高温天气。此类天气不仅使人们身体普遍感不适,由此产生的“情绪中暑”所引发的纠纷和案件呈逐渐上升迹象。 
8月23日上午,安吉县公安局报福派出所接到事主某报警称,自家田里的19株红枫苗被人砍断,损失300余元。得知情况后,报福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发现章村镇郎村村村民郑某有重大嫌疑。经调查了解,郑某交代了8月22日晚炎热的天气使自己异常烦躁,再加上对韩某由于小摩擦一直心存芥蒂,便于当晚用柴刀砍断韩某所种红枫苗的事实。
  无独有偶。今年8月21日晚,安吉天荒坪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称,该县山川乡大里村有三名持刀青年将他人刺伤,并驾车往港口方向逃跑。接警后,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进行围追堵截,当场抓获嫌疑人濮某。经审讯,濮某原有意与山川乡船村人陈某合伙做生意,在遭到陈某拒绝后,濮某一直怀恨在心。8月21日晚,濮某在与三名青年一起乘凉时提及此事,四人一拍即合,商量要给陈某一个“教训”。在寻找过程中三人将村民李某误认为是陈某,对李某进行了殴打,并用匕首将李某手臂戳伤,经初检李某伤势构成轻伤。目前,犯罪嫌疑已被安吉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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